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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637号

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泓发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泓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泓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发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泓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303,562.61元及利息、诉讼费5,85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泓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尽管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之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75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