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财保46号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传迈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市传迈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旭峰,朱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财保46号

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74121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56号S101室-S105室、201室-203室。代表人:孙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杰,该公司宁波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勤业,该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职员。

被

申请人:宁波市传迈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8476912-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新大路1647号7幢164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被

申请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7199-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工业园松洋路。

法定代表人:李旭峰。

被

申请人:李旭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

申请人:朱国平,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已涉诉且意图转移资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传迈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旭峰、朱国平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增辉

审 判 员  缪 苗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