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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822号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广峰、王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广峰,王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军,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聂广峰。

被执行人:王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聂广峰在安徽省阜南县某某乡S328路南侧有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11110031,面积220.8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聂广峰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某某乡S328路南侧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11110031),面积220.8平方米。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聂广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