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866号罪犯周代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代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周代明非法所得赃款11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3月17日、2014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圣辉、黄心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代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代明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代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代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代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涛
代理
审判员 何贤龙
人民陪审员 向其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