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琼,女,汉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居民。被执行人蔡富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老居民。被执行人王绘,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5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蔡富勇、王绘所有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老西街川剧团综合楼1幢15、17、19号门面的查封。
二、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5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小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