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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769号之一

王国琼申请执行蔡富勇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琼,蔡富勇,王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琼,女,汉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居民。被执行人蔡富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老居民。被执行人王绘,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5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蔡富勇、王绘所有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老西街川剧团综合楼1幢15、17、19号门面的查封。

二、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5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小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