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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字69号之一

周旺枞与钟亿南、钟沐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旺枞,钟亿南,钟沐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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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字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旺枞,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黄勇清、余思洁(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亿南,男,汉族,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沐春,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周旺枞与被执行人钟亿南、钟沐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5618.67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