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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571号

章思谋与卓建华、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思谋,卓建华,黄丽,吴云,张学东,东莞市荣欣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571号

原告:章思谋,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刘柱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建华,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黄丽,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吴云,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张学东,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人,住河南省方城县,公民什么号码为412922197409094936。

被告:东莞市荣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育民六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1840315。

法定代表人:卓建华。

原告章思谋诉被告卓建华、黄丽、吴云、张学东、东莞市荣欣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思谋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卓建华、黄丽、吴云、张学东、东莞市荣欣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章思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卓建华、黄丽、吴云、张学东、东莞市荣欣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国柱二○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