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4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永业,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丁冲,该支行个人贷款中心副主任。被告谢福坤。
被告谢洪亮被告谢云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谢福坤、谢洪亮、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以被告债务已经全部结清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谢福坤、谢洪亮、谢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韦旋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刘楚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