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827号原告陈忠喜,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6室。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翟国华。被告龚本高。被告喻宝元。
原告陈忠喜诉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喜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的银行存款冻结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银行存款冻结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将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玉菊
审 判 员 叶明浩
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