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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827号

陈忠喜与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忠喜,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827号原告陈忠喜,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6室。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翟国华。被告龚本高。被告喻宝元。

原告陈忠喜诉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喜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的银行存款冻结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龚本高、喻宝元银行存款冻结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将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玉菊

审 判 员  叶明浩

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