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毛陆权与被执行人王少玉、被执行人真相茂、被执行人真大伟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陆权,王少玉,真相茂,真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毛陆权,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王少玉,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真相茂,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真大伟,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少玉有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5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被执行人王少玉、真相茂有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大道(某某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被执行人真大伟有闽H某某B号雷克萨斯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少玉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5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少玉、真相茂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大道(某某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真大伟所有的闽H某某B号雷克萨斯牌轿车。

五、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王少玉、真相茂、真大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冬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