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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779号

孙术花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纪军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术花,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纪军,金国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779号原告孙术花,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军,村委会主任。被告纪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金国瑞,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术花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纪军、金国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术花撤回起诉。诉讼费3425元,由原告孙术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