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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761号

王凯与宋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凯,宋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61号原告王凯。被告宋琨。

原告王凯与被告宋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始终未提供被告宋琨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宋琨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9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堰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