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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965号

崔玉柱与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杜树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玉柱,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杜树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65号

原告:崔玉柱,男。

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蓉,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杜树庭,男。本院在审理崔玉柱与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杜树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崔玉柱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崔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玉柱负担,余款依法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刚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