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65号
原告:崔玉柱,男。
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蓉,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杜树庭,男。本院在审理崔玉柱与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杜树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崔玉柱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崔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玉柱负担,余款依法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刚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