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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86-2号

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司某某,汉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将(2015)周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