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128号
申请人:章和秀。
被
申请人:程爱国。2014年7月7日,程娟、望江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因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7万元,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程爱国所有的房屋(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8万元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慧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