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7民初1128号

章和秀与程爱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和秀,程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128号

申请人:章和秀。

被

申请人:程爱国。2014年7月7日,程娟、望江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因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7万元,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程爱国所有的房屋(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8万元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慧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