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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1965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王英、陈俐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王英,陈俐君,郑相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9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陈俐君。被执行人郑相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英位于兰山区解放路66号1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54××91。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