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276号
原告:吴本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陈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昌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本喜诉被告苏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本喜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本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本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原告吴本喜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吴本喜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剑
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
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