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856号原告枣庄市声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继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晨光,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县金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师范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付冬,董事长。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声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金诚纺织有限公司、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声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县金诚纺织有限公司、刘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声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声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