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银来。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腊树镇四合村后牌组184.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基础)。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腊树镇四合村后牌组村民刘银来在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怀宁县腊树镇四合村后牌组184.2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腊树镇四合村后牌组184.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基础)”。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审 判 员 郑桂生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储晓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