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岐阳小区5号。法定代表人林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东环新村1号楼001号12层。法定代表人林彬彬,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5904.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已长期停止运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整个公司实处破产状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在别的法院涉多起案件,土地及厂房等资产也相继被多地法院查封,首封法院暂未整体处置资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连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