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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特437号

李真与李根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李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特437号申请人李真,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代中明,重庆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根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袁张莉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根元,男,193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申请人李真之父)。

申请人李真诉称,2016年2月13日,渝F033**号大型客车与李真驾驶的FBK096小型客车在万州区君宅路发生碰撞,导致乘坐FBK096小型客车的李根元受伤。伤者李根元立即被送至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现经过五个多月的治疗后,被申请人已成植物人,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李根元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于2016年2月13日在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16年7月8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6]精鉴字第30号,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根元因颅脑损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根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袁张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