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34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曾用名苏某,无职业。2014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建雄,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思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于2016年3月19日至4月7日期间,驾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益阳市等地高校,趁他人打篮球疏于防范不备之机,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得被害人杨某等人放在篮球架下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7460元的手机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2016年4月9日,被告人范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顶翠峰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林某、邱某、周某、李某乙、万某、邹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40元,同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408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范某2016年3月19日16时许,驾车窜至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篮球场,趁他人打篮球疏于防范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杨某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苹果5S手机1台;被害人唐某价值人民币1920元的三星Note4手机1台及现金人民币800元,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2、被告人范某2016年3月29日18时许,驾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湖南中医药大学篮球场,趁他人打篮球疏于防范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邱某价值人民币539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台及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苹果5S(64G)手机1台;被害人林某价值人民币1470元的魅族Mx5手机1台;被害人李某甲价值人民币730元的锤子坚果手机1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3、被告人范某2016年4月7日16时许,驾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的篮球场,趁他人打篮球疏于防范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邹某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vivo牌X5pro型手机1台;被害人万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OPPO牌R7型手机1台;被害人李某乙价值人民币990元的三星N9006手机1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退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范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范某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