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第3589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宏,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吉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
被告:张伟伟,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邓军,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伟、邓军的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