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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第3589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邓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伟,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第3589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宏,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吉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

被告:张伟伟,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邓军,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伟、邓军的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