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他4号
申请执行人:程云,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6********。
被执行人:杨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交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4********。
被执行人:赵海燕,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阳光水岸**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7********。申请执行人程云与被执行人杨军、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泾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军与泾县人民法院干警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执行,故本院将本案指定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皖18执他4号申请执行人程云与被执行人杨军、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慧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代理
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