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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769号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公路三期项目经理部与胥金鹏、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公路三期项目经理部,胥金鹏,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769号原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公路三期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临湘市107国道旁。负责人周辉。委托代理人袁江维,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金鹏,男。被告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美利,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居委会。负责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公路三期项目经理部与被告胥金鹏、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公路三期项目经理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确定为原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公路三期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林保

代理

审判员  雷 略

人民陪审员  陈小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