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140号
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民意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
被告:张军,女,1964年4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