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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商执11号

李守臣与庞立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商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某某,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某某未按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庞某某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21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庞某某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霜梅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