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商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某某,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某某未按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庞某某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21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庞某某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霜梅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