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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783号

李会全与重庆道春凯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会全,重庆道春凯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83号原告李会全,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道春凯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9号30-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7725609-8。法定代表人蔡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会全与被告重庆道春凯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会全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李会全负担。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