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98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碧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XXXXXXX3。
诉讼代表人:朱益珍,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沈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XXXXXXX5。
法定代表人:朱兆春。
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XXXXXXX4。
法定代表人:沈丽军。
被告:浙江沈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XXXXXXX6。
法定代表人:沈丽丰。
被告:圣氏兰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XXXXXXX6。
法定代表人:沈丽军。
被告:朱兆春,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平县。
被告:张宗辉,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沈丽根,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沈丽丰,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沈丽军,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有限责任公司碧湖支行与被告丽水市沈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沈氏实业有限公司、圣氏兰乳业有限公司、朱兆春、张宗辉、沈丽根、沈丽丰、沈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碧湖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祥龙街99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15第XXXXXXX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碧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祥龙街99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15第XXXXXXX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群勇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