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6执360号

刘晓芳与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查封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芳,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360号申请人刘晓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19日,住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石兴村1组8号,身份证号510626198409197404。被执行人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罗江县略坪镇高玉村。法定代表人江光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芳等与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罗劳人仲调字(2016)29号、30号、39号、40号、41号、4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青紫色兰彩色獭兔(种兔)150只,四川白獭兔(种兔)300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蒲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