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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1182号

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182号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法定代表人郑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湛绪坤,该公司员工。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海、丁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5元,减半收取33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梅发友

审 判 员  刘 严

人民陪审员  李清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