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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340号

范光友与孙培基、孙月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范光友,孙培基,孙月娥,徐凤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340号原告范光友。被告孙培基。被告孙月娥。被告徐凤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光友与被告孙培基、孙月娥、徐凤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光友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光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光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