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340号原告范光友。被告孙培基。被告孙月娥。被告徐凤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光友与被告孙培基、孙月娥、徐凤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光友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光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光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