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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899号

宗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宗某某,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99号原告宗某某。被告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14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宗某某。

审判员  史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常雪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