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99号原告宗某某。被告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14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宗某某。
审判员 史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常雪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