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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异3号

柳某某申请执行高某、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某某,高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异3号案外人黑山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高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某某镇本街。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81年7月10日生,现服刑。本院在执行柳某某申请执行高某、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山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黑山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乙于2014年11月10日租赁钩机发生债务关系,而案外人黑山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因房产买卖发生的物权关系,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且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已在本院对所争议的标的权属提出了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2016年7月8日,黑山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二百二十七项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凤龄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徐海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