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851号原告王文女,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浪兵。被告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女诉被告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王文女负担。
审判员 曹华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