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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41号

马将与范恒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将,范恒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将,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诉讼代理人赵雪英,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系马将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恒胜,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再审申请人马将因与被申请人范恒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恩锁

审判员  贾晋平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