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将,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诉讼代理人赵雪英,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系马将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恒胜,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再审申请人马将因与被申请人范恒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恩锁
审判员 贾晋平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