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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756号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与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海康,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756号原告徐海康,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幸鑫,四川信都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光建,总经理。

原告徐海康与被告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徐海康负担。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牟志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