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756号原告徐海康,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幸鑫,四川信都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光建,总经理。
原告徐海康与被告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徐海康负担。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牟志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