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成、被执行人李传岩、黄安哇:申请执行人李先成与被执行人李传岩、黄安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传岩、黄安哇无赔偿能力,本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向申请执行人李先成支付了尚欠的执行标的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先成表示案件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