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茂香,女,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珙县孝儿镇正平村1组。被执行人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孝儿镇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彭云波,职务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茂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纠纷一案,判决第三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经查,申请人杨茂香已年满5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社保机构办理过参保手续,社保机构无法补缴其社会保险,故判决第一项内容已无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