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43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铮,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严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