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4433号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43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铮,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严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