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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34号

卞祖伟与熊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祖伟,熊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卞祖伟,农民。被执行人熊忠义,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卞祖伟与被执行人熊忠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熊忠义应支付案款90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熊忠义未按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卞祖伟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忠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柯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