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744号原告张宝刚,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身份证号:。原告沈曾国,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身份证号:。被告黄青春,男,现因交通事故已死亡。
原告张宝刚、沈曾国与被告黄青春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拖欠劳动报酬31100.00元,因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本案具有终结诉讼的情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89.0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刘太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欣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