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吸毒成瘾人员,为筹集毒资,采用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零包贩卖冰毒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3月2日晚,吸毒人员何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冰毒吸食。3月3日中午1点许,吸毒人员何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要求购买200元的冰毒,二人按照约定到达本市长安中路小区内正要进行交易时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1小包,从吸毒人员何某身上搜出准备购买毒品的人民币200元。经称重,毛重0.42克,净重0.2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报告及上交收据、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凉公物鉴(毒品)[2016]0179号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二、查获的毒资和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 练
审 判 员 段 必 发
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