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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996号

廖炳金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996号原告廖炳金,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雪玲,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伟杰,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廖炳金与被告陈雪玲、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炳金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炳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炳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