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996号原告廖炳金,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雪玲,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伟杰,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廖炳金与被告陈雪玲、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炳金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炳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炳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