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22执50号

杨学斌与史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斌,史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斌,男,生于1969年10月28日,汉族,瓜州县锁阳城镇堡子村*组农民,住酒泉市肃州区南环西路军分小区**号楼***号,身份证号:6221261969********。被执行人史晓琴,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瓜州县渊泉镇居民,住瓜州县渊泉镇县府街社区怡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6221261982********。申请执行人杨学斌与被执行人史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晓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学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史晓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将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2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史晓琴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生标

审判员  王喜明

审判员  张爱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和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