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3民初831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余某某,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文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我与余某某于XXXX年XX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我们在相识短短几个月后便草率��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余某某经常为生活琐事与我发生争吵,并对我谩骂不休,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为此我们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因余某某性格孤僻,与我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对我漠不关心,夫妻之间形同陌生人。2016年5月,我与前夫所生女儿出嫁,我们为此产生隔阂,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综上所述,我与余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余某某离婚。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余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两张,证明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及工伤所获取的赔偿款用于缴纳所谓的传销集资的事实。余某某辩称:李某某诉称我们夫妻经常吵架,是因为李某某要求将我每次外出务工的钱要全部交给她,不然就要找我吵嘴。每年农历正月,李某某最多就给我300元,有时候跟朋友相处,我都没有钱应酬。李某某称我扰乱她女儿婚礼现场不属实,我亲戚都没有去参加婚礼,也许李某某从内心里认为我及家人不应该去。其女儿结婚前的事宜她也不要我管,我心里也不快活,但是我并没有扰乱婚礼现场。我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我因交通事故受伤及工伤共获取赔偿款共计150000元都由李某某经手领取,这是我个人财产。另外,我平时做工的钱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现李某某诉讼离婚,我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其应将上述交通事故受伤及工伤所获取赔偿款给我,并将我平时务工���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我就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另外,李某某在青阳县XX镇王某某小店赊购了五星皖香烟47包、礼花等共计1228元,用于其女儿出嫁支出,目前该欠款尚未偿还。余某某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供证人王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李某某女儿出嫁,双方在王某某小店赊款1228元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余某某对李某某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不持异议;对证据3持异议,认为该凭证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李某某告知了这个事,但是因为钱不在其手上,李某某取款及交款其均不知情。李某某对余某某所举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中所欠爆竹、礼花��其已交由余某某支付。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质证情况,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如下:李某某所举证据:证据1、2,因余某某不持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3,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定。余某某所举证人王某某出具的证明,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李某某与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赊欠王某某货款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结合双方的举、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余某某于XXXX年XX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双方登记结婚。李某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对双方亲属关系处理上发生争执,致使夫���关系产生隔阂。现李某某认为其与余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余某某婚姻基础较好,且李某某系再婚,双方结合并组成家庭来之不易,理应珍惜与培养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对双方亲属关系处理上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其夫妻矛盾并非不能调和,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及时沟通、增进交流、摒弃前嫌,培养夫妻感情,巩固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文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安宗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