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9执258号

邹付智与白孝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付智,白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258号申请人邹付智。被执行人白孝春。本院在执行邹付智与白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审 判 员  熊启钧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