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258号申请人邹付智。被执行人白孝春。本院在执行邹付智与白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审 判 员 熊启钧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