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5092号原告江西省汉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绍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江豪富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清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汉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豪富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1月23日多次向原告购买电镀液产品,合计货款为65825元,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的业务员蔡培新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款事实,上述货款原告已足额开具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结欠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58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电镀液货款65825元未还的事实;4.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各两份,拟证明原告售货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给被告签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晋江豪富电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汉霖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镀液,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5825元。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有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被告经原告起诉催款后未即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晋江豪富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汉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晋江豪富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宏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