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758号原告刘百秋,居民。被告苑朝伟,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秋与被告苑朝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苑朝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苑朝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告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镜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