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289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城市之星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彩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濮瑜雯 百度搜索“”